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的《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最高可罰100萬,《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公布的名錄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及其他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
違反上述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此外,《條例》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