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11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在山東實施。《條例》規定了包括實行錯峰生產、建立聯防聯控機制、污染源頭控制、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約談與暫停審批、對重大案件和突出問題的掛牌督辦等12項監督管理制度。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主要規范了是大氣污染防治的原則、政府職責、工作體制、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條例》中提出要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制度,推行錯峰生產制度,主要明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并將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定了下來。其中,錯峰生產是比較受市民關注的。
錯峰生產主要指在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一個采暖季節,由政府部門組織推行錯峰生產,錯峰生產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大型建設工程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經營活動時間進行調整,主要是減少或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條例》中還新增了未批先建,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等行為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做了一個銜接性的規定。其中,檢查機關可以對損害大氣污染行為進行公益訴訟等。再比如,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標準的或者是未完成大氣環境治理改善目標的地區,省和社區的市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政府的主要責任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約談情況應該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于違反《條例》的企業,也做了比原先更加嚴厲的處罰。比如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標準與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超標排污企業拒不改正,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從責令期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處罰額按日對其連續處罰,尚不封頂。情節如果很嚴重,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