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案件回放】
貴州某縣政府強制拆除某公司的廠房后,某公司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補償,縣政府卻作出《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決定不予補償。該公司認為,縣政府強制拆除廠房,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責令重新作出予以行政補償的決定。
縣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認定:請求行政補償需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行政補償關系為前提。政府未允諾或達成協議,某公司申請無事實依據。拆除廠房的賠償已解決,某公司再次申請無法律依據。依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決定對某公司不予行政補償。
庭審中,縣政府辯稱,某公司訴稱縣政府違法強制拆除其廠房造成了其財產損害,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通過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尋求解決,某公司提起行政補償訴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起訴。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縣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責令縣政府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補償決定。
【瀛臺律師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本案的爭議焦點:1、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二,縣政府是否應當對某公司給予行政補償。
關于焦點一。某公司申請行政補償后,縣政府沒有對拆除該公司的造紙廠設備設施、構筑物、原材料等的原因予以查明,也沒有就不給予某公司行政補償提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在訴訟時,縣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合法提供證據證明,故縣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關于焦點二。在2021年審理某公司訴縣政府行政強制拆除一案時,縣政府訴稱“某公司未進行防滲處理,長期將生產廢水直接排放至廠區外的農田中”,可以認定縣政府是因某公司的紙廠存在環保污染問題而被拆除。法院認為,保護自然環境,呵護綠水青山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縣政府為保護環境關閉某公司紙廠雖然具有正當性,但是,依照《行政許可證》第八條第二款“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的規定,終止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給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基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應當由縣政府采取補救措施,對某公司給予行政補償。
【律師提醒】
行政機關因保護環境關閉紙廠是否給予補償。如果是合法的,并且紙廠確實存在環保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不需要承擔直接的經濟補償責任。如果存在不當之處,或者紙廠的損失與行政機關的關閉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行政機關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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