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近期,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鶴山分局通過對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發現潭江流域內一家紙品廠非法排放廢水的線索。經調查核實后發現,該紙品廠存在超標排放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鶴山分局依法對其作出2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情回顧
今年4月25日,鶴山分局執法人員對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時,發現鶴城鎮工業區河涌出現藍色水體,隨后立刻開展溯源排查,發現藍色污水從工業區內總排水渠流出。
經對附近涉水企業進行逐一排查,初步將污水來源鎖定為某紙品廠。執法人員打開該廠總排水口的觀察井,發現有深藍色污水從廠內方向流入該總排水口,然后經過一條水泥管道排出至該廠外總排水渠。
經進一步調查,事件原因是該廠污水收集管道陳舊老化導致接駁脫裂,致使部分未經處理的廢水滲漏至雨水管道,然后通過雨水管道流至總排水口最后排放至河涌,造成不良影響。
執法人員現場委托鶴山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在該廠的總排水口取水樣進行水質監測,水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廠總排放口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濃度、石油類濃度、懸浮物濃度、總氮濃度、總磷濃度均超過該廠《排污許可證》排放許可限值標準。
處罰情況
鶴山分局對該紙品廠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及《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進行裁量,鶴山分局對該紙品廠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以案說法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會面臨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而排放含鎳、銅、鋅等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將構成環境污染罪,切勿以身試法!
相關企業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嚴格按證排污,嚴禁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