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人物均為化名)
丁永是遼寧錦州人,多年來走南闖北,后來在河北雄縣扎下根,主要做印刷品生意,因看中殯葬行業紅利,決定販賣冥幣。
2017年11月份,丁永與李深開始建立業務關系,從李深處購買印刷紙,同時也委托李深印刷冥幣。
雙方談合作的時候,丁永把前景描繪得很廣闊,每個月大概2萬的業務額,讓李深也頗為期待。
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雖然每個月有2萬貨款,但丁永從未支付過,到2018年6月份,丁永累計欠李深貨款16萬多。
李深感覺這樣下去會入不敷出,決定終止合作,并開始向丁永索要欠款,可丁永每次都有不同的理由,要么是生意虧本,要么是資金短缺。
李深一看情況,丁永這是想賴賬,他也不想著賺錢的事,只想收回成本,但之前只是口頭約定,這次李深長了個心眼,決定簽合同。
經過多次協商,丁永同意支付給李深貨款139000元,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欠條一張,約定貨款分3次結清。
欠條上白紙黑字寫著:丁永與李深清賬,剩余貨物都歸丁永,共欠貨款壹拾叁萬玖仟元正(139000元)。貨款分三次結清,18年農歷七月二十付40000元,剩余分兩次于2019年正月二十和2019年5月1日前全部結清。
此外,欠條上還寫明,2018年8月23日,丁永已經查對清楚,之前有一筆9090元貨款未給付李深,也應一并償還,故丁永合計欠李深貨款148090元。
有了這張欠條,李深稍微放心一些,可對于無恥之人,即便是白紙黑字,也沒有任何效果,丁永于2019年1月28日償還2萬元后,就不再向李深付款。
李深多次催要欠款,丁永一再拖延償還,截至2019年底,也只支付了20000元,李深十分焦急和氣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終決定訴至法院。
李深共提出2項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丁永立即給付貨款128090元及利息(利息數額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自欠款之日計算至還清之日);2.被告丁永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法庭上,丁永辯稱,他認為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根據,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提出以下4點理由。
1.原告李深在生產銷售本案所涉及物的過程中,沒有工商登記等法定許可,故李深的生產銷售行為為非法。
2.李深生產的物交予被告,雙方約定的是代銷行為,不是標準買賣合同。
3.對于爭議標的,原告講是印刷品,但實際是面額不等的、帶有人民幣圖樣的冥幣,也就是燒給死人的錢,冥幣是典型的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殯葬用品。
4.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17條,禁止制造和銷售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殯葬用品,并且此規定屬于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
該條例第22條規定,制造和銷售迷信產品應予以沒收并罰款,河北省和遼寧省殯葬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綜上,丁永認為:代銷物冥幣屬于禁止流通物,雙方的代銷違反公序良俗,生產冥幣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雙方的合同無效,債權債務關系不合法。
此外,丁永還提出,對于生產的冥幣,處理辦法是予以沒收,出賣方李深還應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理。
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庭審中被告稱與原告之間為代銷關系,不是買賣關系,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告丁永應承擔舉證失敗責任,雙方關系仍應認定為買賣合同。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丁永欠原告李深貨款139000元,事實清楚,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佐證,應依法予以確認,載明的9090元貨款也應予以支持。
對于丁永所說的,原告銷售的印刷品為冥幣,依照殯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雙方債務關系不應得到保護。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印刷品是人人皆知的殯葬用品,是被廣大公眾認可的風俗用品之一,被告稱涉案印刷品是封建迷信用品,有違公眾約定俗成的共識。
庭審中被告對欠條無異議,且已償還部分款項,故被告的辯解意見和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丁永償還原告李深貨款128090元及利息,限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1431元也由被告負擔。
對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