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51zywl.com)訊 廣東省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公布了《2022年度茂名市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查處高州市某造紙廠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案》。
涉及執法事項
對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自動監控數據的處罰(基本編碼:440213030000;職權部門: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對高州市某造紙廠有限公司進行在線監測非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測數據異常。
2021年4月27日,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染治理設施和在線監控設施處于運行狀態,在線監測設備的pH探頭浸沒在裝有清水的鐵桶內,pH值探頭通過數據線連接在線監控房pH值監測設備,該公司涉嫌實施了以替換監測樣品的方式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2021年5月7日,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替換監測樣品的方式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并于同月18日向其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改正將PH在線監測設備采集監測樣品更換為鐵桶盛裝清水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7月12日,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處40萬元罰款。
案件解析
(一)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規定,根據該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根據該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對該公司處40萬元罰款。
(二)傳統案件中,一般通過“撒網式”布點、“鋪開式”排查,耗時長、效率低。本案中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測等非現場監管手段,強化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的有效銜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精準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