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紅企業數字化智慧管理系統訊 為助企紓困解難,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近日制發《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后繼續延長4個月。具體如何享受該緩繳政策?享受緩稅政策影響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嗎?我們已為您整理好相關熱點問答,快來一起學習吧。
利紅企業數字化智慧管理系統,中小微企業數字化建設執行者
1.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享受繼續延緩繳納政策?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已按2022年2號公告規定享受延緩繳納稅費政策的,在延緩繳納期限屆滿后,無需納稅人操作,緩繳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
舉例1:納稅人A屬于2022年2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9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公告》發布后,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2月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若納稅人A按季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前期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9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10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公告》發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申報期內繳納。
舉例2:納稅人B是符合緩稅條件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對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相關稅費,納稅人無需操作確認緩繳相關稅費,稅務機關2022年10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由稅務機關在2023年2月劃扣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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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享受緩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繼續實行前期緩稅政策規定的處理規則,即納稅人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納稅人在《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后,應當依法繳納相應的緩繳稅費。
舉例:納稅人E是年銷售額100萬元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按季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按照前期緩稅政策,在2022年7月申報期內選擇將2022年第二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延緩到2023年1月申報期內繳納。《公告》發布后,上述稅款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至2023年5月申報期內繳納。納稅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2022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需要補稅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補稅,需要退稅的,可正常申請退稅,不受其享受緩繳2022年第二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納稅人此前緩繳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5月申報期內繳納。
3.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公告》發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如何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公告發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舉例:納稅人C按照2022年第2號公告規定,延緩繳納了所屬期為2022年2月的稅費,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繳納入庫。對該部分稅費,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利紅企業數字化智慧管理系統是一款為中國中小微企業量身打造的新一代一體化智能管理系統,致力深入中小微制造、貿易企業的經營、管理場景,為企業零門檻進入數字化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幫助企業管客戶、管員工、管物、管錢、管市場,省人省事省錢,提升企業競爭力,真正實現數字化轉型。
4.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繼續延長4個月,其2021年度匯算清繳產生的應補稅款如何處理?
根據2022年2號公告規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其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該筆稅款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樣可繼續順延4個月繳納。
舉例:納稅人D,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按照2022年2號公告規定,該筆稅款可延緩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公告》發布后,其緩繳期限繼續延長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繳納入庫。
此外,若該納稅人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產生應補稅款20萬元,按此前緩繳政策規定可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公告》發布后,可隨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萬元稅款一并繼續延緩4個月至2023年2月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