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實施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管理作出部署。
根據要求,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產能過剩行業明年核發許可證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方案》強調,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動改善環境質量。
對于新建項目,國務院要求,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要求,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主要解決緊急、主要的、大的排污企業許可證管理,更容易管理好,也更能看到效果,然后總結經驗后再向其他行業全面鋪開。下一步國家層面更多是出一些方案、技術規定、指導督查等,具體許可證管理辦法、條例可以由各個省份陸續出臺。
排放削減量可進行市場交易
國務院強調,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方案》還提出,將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于積極減排的企事業單位,國務院也提出了明確的激勵方案。
《方案》指出,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實際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
此外,《方案》提出,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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