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溫州市平陽縣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引發“7.9”溫州集萃包裝有限公司廠房火災事故的違法行為嫌疑人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7月9日16時35分,溫州市平陽縣消防救援大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平陽縣萬全鎮鄭樓工業園區的溫州集萃包裝有限公司廠房發生火災。接到報警后,大隊立即調派多支力量前往撲救,所幸撲救及時,未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損失。
火災事故發生后,平陽縣消防救援大隊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展開調查,根據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認定此次火災原因系員工劉某某在該廠房三樓生產車間鐵棚頂處進行設施加裝電焊作業中違反操作規程,電焊掉落的熔渣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并蔓延成災。
違法行為人劉某某在作業時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違章作業,對此次火災負有過失責任,但事后劉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減輕違法后果,取得企業主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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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電焊屬于特種作業,如果從事電焊作業的人員在操作過程中不懂或忽視安全防護工作,一旦操作不規范或違規違章明火作業,極易引發爆炸和火災事故,請謹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