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熟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件,被告某衛生用品廠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包裝、裝潢近似的面巾紙;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今年2月25日,原告金紅葉紙業集團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常熟市某衛生用品廠在生產、經營的紙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清風”牌“原木純品”面巾抽紙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極易造成混淆與誤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被告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包裝、裝潢近似的面巾紙,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萬元,在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衛生用品廠辯稱,自己的產品與原告所描述的產品在包裝裝潢上不存在相似或近似之處,且外包裝上以大比例圖案標注了“天天好芯情”商標,不會造成混淆。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比原告生產、銷售的“清風”牌“原木純品”面巾抽紙與被告生產、銷售的“天天好芯情”牌“原木精品”面巾抽紙,均以米黃色為底色,均以黃色的樹木年輪狀圖案覆蓋包裝正面,均在包裝正中央以正方形、深色圓木年輪為底色并分別配之以“原木純品”和“原木精品”,均在包裝右上角以圓圈囊括有“精選原生木漿”文字(原告的產品另有“100%”字樣)。上述包裝中的相同點已構成高度近似,在客觀上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即消費者極易對相關面巾紙的來源以及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產生混淆與誤認。其次,被告業主張某
在工商部門的調查詢問中,不但認可原、被告涉案產品的包裝高度近似,也明確表達出誘導消費者混淆誤認、誤購的主觀目的,并陳述使用涉案近似包裝容易提高產品銷量,在主觀上屬于惡意。
法院認為,被告某衛生用品廠的行為屬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容易造成混淆與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包裝、裝潢享有的合法權利,應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