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官網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浙江某知名包裝企業。據介紹,該企業建有危險廢物倉庫和一般固廢倉庫,但一直未經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驗收,因此被環保部門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構成環境違法行為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4月1日,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主要從事瓦楞紙板的生產且現場正在生產,主要工藝為制糊調膠-原紙開卷-上交粘合-粘合貼面-干燥切板,主要產生投料粉塵、固體廢物等污染物。
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這家包裝企業于2020年5月通過環評審批,建有危險廢物倉庫和一般固廢倉庫,但一直未經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驗收。
生態環境局認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
作出罰款20萬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10日,浙江這家包裝企業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提出申辯意見,表示已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聯系第三方簽訂三同時驗收協議,希望從輕處罰。
經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第二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依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護航經濟穩進提質助力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該企業的情形適用底線處罰原則。
最后,當地環保部門表示: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人民幣貳拾萬元罰款(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因此,包裝企業一定要提高環保意識,增強環保責任心,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在新增項目、日常生產時更要多加注意,以避免因為環保違法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