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2021年8月25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公開發布一起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大量灰黑色廢水從地下涌入北洛河
2021年6月7日,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蒲城分局執法人員在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開展日常數據巡查時,發現蒲城縣某造紙有限責任公司廢水排放口四項污染因子數值近5天一直處于恒值狀態,而該公司未報備任何異常情況。
蒲城分局立即派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暗查,利用無人機對該企業廠區及周邊進行偵查,發現該公司生產一切正常,但污水總排口已干涸未見外排跡象,與實際生產情況不符。執法人員也未發現有排水跡象。隨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總排口至入河排污口進行沿路排查,發現入河排污口處河道底泥發黑,經走訪周邊群眾得知該公司近期夜間一直有外排水。
執法人員于當日夜間在入河口進行持續進行蹲點跟蹤檢查。22時,該公司總排口入北洛河口附近有黑水排出,執法人員立即順河道向上摸排,在距離該企業總排口下游約100米處河道中間有大量灰黑色廢水從地下涌入北洛河,紙漿氣味撲鼻,執法人員立即進行拍攝取證,對排放廢水進行取樣檢測。
經調查,該企業擅自將未經處理的二沉池廢水通過私設暗管直接排放至北洛河,水樣監測結果顯示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76毫克/升,超標16.52倍。
查處
罰款!停產整治!行政拘留!
該企業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生產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峰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由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峰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壹拾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該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立即進行停產整改,在執法人員監督下對私設的暗管進行徹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