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紙工夜班時打瞌睡,不料紙輥突然坍塌,造成其右腳踝骨骨折
李某是一家紙業有限公司造紙車間的造紙工。2019年10月20日0時至8時,是李某上夜班的時間。當天凌晨5時45分左右,紙輥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紙輥突然坍塌,砸向坐在車間內正在打瞌睡的李某,造成其右腳踝骨骨折。
因與公司不能協商一致,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認定李某構成工傷。公司不服該認定結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認定結果。
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李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但他當時在打瞌睡沒有直接從事工作,屬于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2、法院判決:打瞌睡屬違反勞動紀律,其確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是在其當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整個過程中受傷。李某在夜班工作期間,因生理原因打瞌睡違反勞動紀律,并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法律依據。
再者,公司存在生產上的不安全隱患是導致李其受傷的內在原因,工作場所中紙輥坍塌才是導致李某受傷的直接原因。
因此,應當認定李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3、提醒:勞動者應合理安排作息,盡量避免夜班期間打瞌睡
勞動者應合理安排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在夜班工作期間打瞌睡。
此外,勞動者工作期間打瞌睡時受到安全事故損害,該種情形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條件,應該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