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12月12日至今,富平縣某陶瓷有限公司遲遲未支付貨款。無奈之下,富平縣某包裝有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陶瓷公司清償剩余貨款59.1239萬元,并從2014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款之日止。
8月1日,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該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已公示。經審理查明,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判決富平縣某陶瓷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清償貨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當前國內整體營運環境復雜多變,不少紙箱廠利潤微薄,如果客戶又長期拖欠貨款,在這個現金為王的時代,企業經營無異于雪上加霜。因此,業內企業若遇上了類似事件,不妨學習下富平縣某包裝有限公司,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陜0528民初1118號
原告:富平縣某某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地址:富平縣某某工業園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陜西秦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某某,任公司執行董事。
地址:富平縣某某工業園區。
原告富平縣某某包裝有限公司與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音信不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平縣某某包裝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經公告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富平縣某某包裝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為被告加工紙箱,被告未支付紙箱款,2014年12月12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紙箱款89.1239萬元,后清償30萬元,剩余59.1239萬元至今未付。
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清償剩余貨款59.1239萬元,并從2014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款之日止;本案訴訟費被告承擔。
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經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辯。
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進行結算,言明自2014年8月31日起被告欠原告貨款89.1239萬元,原告提交如下證據證明其主張:
原被告2014年12月12日結算單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89.1239萬元的事實;借條三份,證明薛慶是被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的事實;(2019)陜0528民初3935號判決書,證明薛慶為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并代公司出庭。本院對原告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欠條能夠證明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拖欠原告富平縣某某包裝有限公司貨款59.1239萬元的事實清楚,被告長期推脫不予歸還,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貨款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承擔自欠款之日起的利息,本院貨款請求予以支持,對違約金部分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清償原告富平縣某某包裝有限公司貨款59.1239萬元;從2014年9月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0912元,由被告富平縣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先利
人民陪審員 吳彩文
人民陪審員 張玉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唐 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