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7月3日,記者從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獲悉,《重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在對全市7類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有獎舉報,及時嚴厲查處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
《辦法》規定,舉報下列7類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給予最低500元、最高5000元獎勵。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造紙、制革、印染、電鍍、農藥、水泥、玻璃、鋼鐵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的;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通過偷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具體有獎舉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