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郵件快件綠色包裝規范》的通知
國郵發〔202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國家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遞企業:
紙引未來網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快遞包裝綠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進郵件快件包裝綠色治理,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快遞暫行條例》以及《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國家郵政局制定了《郵件快件綠色包裝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20年6月12日
郵件快件綠色包裝規范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快遞包裝綠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進郵件快件包裝綠色治理,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快遞暫行條例》以及《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郵件快件綠色包裝堅持標準化、減量化和可循環的工作目標,加強與上下游協同,注意節約資源,杜絕過度包裝,避免浪費和污染環境。
第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制度,明確包裝管理機構和人員,在包裝采購、操作、用量統計、宣傳教育培訓、檢查考核獎懲等方面加強管理,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包裝綠色應用和規范操作。
跨省經營的品牌寄遞企業總部應當履行綠色包裝工作統一管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推進本品牌、本網絡落實綠色包裝工作要求。各品牌寄遞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管理機構,負責督促區域內本品牌和網絡的經營單位落實綠色包裝工作要求。
第四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實施郵件快件包裝統一采購制度,建立供應商名錄,加強綠色采購管理,逐步健全綠色采購供應體系。
寄遞企業依法采購使用不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包裝產品,采購使用包裝產品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達標檢測報告。
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第五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在不影響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選擇低克重高強度、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
鼓勵寄遞企業優先使用經過綠色認證的包裝產品。
第六條寄遞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郵件快件包裝操作規范,針對不同種類的內件細化包裝操作要領,確保可量化、可衡量并落實綠色包裝要求。
跨省經營的品牌寄遞企業總部制修訂的本企業包裝操作規范,在實施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郵政局備案。跨省經營的品牌寄遞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管理機構和省內經營的寄遞企業,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要求報送備案。
寄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本企業執行的標準和包裝操作規范相關信息。
第七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實施郵件快件包裝物統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類包裝物使用的數量、重量、執行標準、綠色包裝使用率,推動提升符合標準要求的環保包裝使用率,減少單件郵件快件的平均包裝用量。
第八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包裝操作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教育。
第九條寄遞企業應當逐步完善內部考核和獎懲機制,對綠色包裝落實情況開展常態化自查。
第十條寄遞企業按照郵件快件包裝基本要求等規定選用包裝材料和包裝操作。在滿足寄遞需要的前提下,防止包裝層數過多、空隙率過大。郵件快件包裝空隙率原則上不超過20%。
同一包裝內有多件物品時,應當按照重不壓輕、大不壓小的原則進行封裝。
對未做明確規定的,應當本著節約、環保的原則,合理確定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優化物品包裝,避免過度包裝和隨意包裝。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全面推廣使用電子運單,尤其是一聯式電子運單,電子運單設計和使用應當注意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中鉛、汞、鎘、鉻總量不得超過100毫克每千克,苯類溶劑殘留不得超過3毫克每平方米。
普通膠帶中鉛、汞、鎘、鉻總量不得超過100毫克每千克,汞、鎘均不得超過0.5毫克每千克,鉛、鉻均不得超過50毫克每千克。苯類溶劑殘留不得超過3毫克每平方米。
封套、包裝箱、填充物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不得超過100毫克每千克。
郵件快件包裝中的重金屬和苯類溶劑殘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寄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不得使用重金屬、溶劑殘留等特定物質超標的劣質包裝袋。
鼓勵寄遞企業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包裝袋。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使用包裝箱的,應當根據內裝物的最大質量和最大綜合內尺寸選用合適型號的包裝箱。包裝箱的型號、內裝物的最大質量和最大綜合內尺寸,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1號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3千克,最大綜合內尺寸450毫米;
(二)2號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5千克,最大綜合內尺寸700毫米;
(三)3號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10千克,最大綜合內尺寸1000毫米;
(四)4號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20千克,最大綜合內尺寸1400毫米;
(五)5號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30千克,最大綜合內尺寸1750毫米;
(六)6號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40千克,最大綜合內尺寸2000毫米;
(七)7號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50千克,最大綜合內尺寸2500毫米;
內裝物質量超過30千克或者有特殊寄遞要求的,使用捆扎帶進行封扎。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在包裝箱上使用膠帶應當遵循下列方式:
(一)1號和2號包裝箱采用“一”字型封裝方式,使用膠帶的長度不超過最大綜合內尺寸的1.5倍;
(二)3號、4號和5號包裝箱采用“十”字型封裝方式,使用膠帶的長度不超過最大綜合內尺寸的2.5倍;
(三)6號和7號包裝箱采用“艸”字型封裝方式,使用膠帶的長度不超過最大綜合內尺寸的4倍。
鼓勵寄遞企業優先采購使用免膠帶包裝箱或者使用可降解基材膠帶替代普通膠帶。
不得在已有粘合功能設計的封套、包裝袋上使用膠帶。
第十六條寄遞企業不得使用有毒物質、發泡聚苯乙烯等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危害的物質作為填充材料。
寄遞企業使用填充物的,優先使用可降解材質的填充物。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使用氣泡墊、氣泡膜、氣泡柱等填充物作為緩沖包裝的,盡量使用“即充即用”型的填充物。
寄遞企業積極推廣應用懸空緊固包裝,減少填充物使用。
第十八條寄遞企業使用集裝袋對郵件快件進行集中包裝的,使用符合相應行業標準的滌綸纖維、滌棉、棉麻帆布等材質的可循環集裝袋,逐步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編織集裝袋。
可循環集裝袋循環使用次數不低于50次。
第十九條封套、包裝箱、包裝袋等包裝產品避免滿版印刷,印刷面積不超過其表面總面積的50%。
第二十條對內件形狀不規則的異形物或者使用大小尺寸超過規定范圍包裝箱的,寄遞企業在包裝時應當本著環保、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確保寄遞安全,避免過度包裝。
第二十一條鼓勵寄遞企業使用可循環包裝,建設使用循環包裝信息系統和回收設施設備,積極探索完善運行模式,提升循環使用效率。
鼓勵寄遞企業之間、寄遞企業與第三方機構等按照共建共享、互利共贏的原則建立可循環包裝共享平臺,健全共享機制,逐步擴大可循環包裝應用范圍。
對報廢的可循環包裝,寄遞企業應當妥善處理,避免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處理情況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積極回收包裝物。鼓勵寄遞企業在營業場所、分撥中心配備符合規定的包裝回收容器,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推進包裝物回收再利用。
對外形完好、質量達標的包裝箱、填充物等包裝,寄遞企業回收使用。對無法回收使用的包裝物,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三條寄遞企業加強與用戶的溝通,引導用戶配合實施郵件快件綠色包裝,規范包裝操作,減少包裝用量。
鼓勵寄遞企業與其他行業的經營主體加強協同,積極向用戶建議使用簡約包裝、定制化包裝,推進源頭減量,避免二次包裝和過度包裝。
第二十四條用戶自帶包裝應當滿足寄遞安全需要和郵件快件包裝綠色治理要求。
協議用戶提供郵件快件封裝用品和膠帶的,寄遞企業應當向其書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協議用戶提供的包裝不符合要求的,寄遞企業建議更換,用戶拒不配合的,寄遞企業依法不予收寄。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規范操作、文明作業,避免郵件快件著地、拋扔等違規行為,防止造成機械損傷和其他原因導致的污損。
第二十六條寄遞企業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加大科研投入,不斷提升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寄遞企業與包裝生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以及環保組織加強協作,強化產學研銜接,推進綠色包裝研發、設計和生產,聚焦包裝問題深化探索創新,推進綠色產品、技術和模式應用。
第二十八條寄遞企業加強綠色宣傳,主動公開企業在綠色包裝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充分聽取用戶、媒體和社會組織等方面意見建議,提升綠色包裝工作成效。
第二十九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國郵發〔2018〕121號文件發布的《快遞業綠色包裝指南(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