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4月26日11時5分至12時8分,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瀏陽市關口其利包裝廠進行核查。現場發現有大量的花炮包裝裝潢印刷品,生產車間有員工正在對花炮廠的包裝裝潢印刷品進行制版、復模、壓形、裝訂成箱的流程。
經現場查看情況及詢問企業經營者得知,瀏陽市關口其利包裝廠辦理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紙制品制造,現場不能提供《印刷經營許可證》。該行為涉嫌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
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壹份;
拍攝照片八張,以留取證據;
對移交的包裝印刷成品5275個予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出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壹份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壹份;
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壹份,責令當事人在七個工作日到接受調查詢問。
取締、罰款、沒收非法財物
4月27日,本案調查終結。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事實和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交的有關證據,以及對經營者譚祖武的調查詢問,證實了瀏陽市關口其利包裝廠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事實。
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取締;2、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 ;3、沒收非法財物5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