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簡稱“排污單位”)生產運行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是每個排污單位必須持有的“環境身份證”。根據生態環境部的部署,全國要在今年內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工作,凡未持有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都應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環保部門表示:國家排污許可證是企業依法排污的法定文件,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合作方審查以及企業融資中都非常重視國家排污許可證。而無證排污可能導致罰款、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甚至停業關閉等法律后果!
法律責任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排污許可證申請、登記提交的材料、填報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生態環境保護檢查和社會公眾監督。已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納入限期整改、完成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不免除依法應當履行的環評審批(備案)、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穩定達標排放、日常環境管理等其他責任義務。
1、法律條文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無證排污的后果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將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未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的后果
環境執法部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未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行為:
1. 排污單位超過時限仍未能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的,將按照無證排污違法行為嚴厲查處;
2. 對排污許可證給予整改過渡期的排污單位,超過整改過渡期限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報請地方政府采取關停措施;
3. 排污單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而未填報的,或者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擅自降低管理類別填報登記表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4. 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核發環保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希望廣大企業高度重視,緊抓機遇,積極主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借此機會妥善解決環保歷史遺留問題,合法排污,守法經營,實現更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