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日前,河南省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關于河南永鴻印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據了解,該企業在重污染天氣管控階段,繼續使用印刷機違規生產,未執行大氣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管控期間要求“印刷工序停產。
1、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發布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的通知》(鄭政辦明電〔2019〕179號)決定自11月16日17時啟動Ⅱ級響應,2019年12月17日,鄭州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調整為Ⅰ級響應的通知》(鄭政〔2019〕22號)自12月19日將重污染天氣Ⅱ級響應調整為Ⅰ級響應。
2019年12月30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河南永鴻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鴻印務”)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在2號和3號印刷機違規生產,未執行大氣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管控期間要求“印刷工序停產。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進行物料運輸”的管控措施,執法人員送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鄭環監改字〔2019〕255號),要求永鴻印務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永鴻印務的行為違反了《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空氣重污染預警信息,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減少或者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應急措施”的規定。
鄭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永鴻印務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鄭環罰先告字〔2020〕10號),告知永鴻印務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該企業對處罰內容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接到事先告知通知書后,永鴻印務向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辯意見,理由是該企業印刷產品是學生用書,客戶工期緊迫,因此12月30日開機保養、調試機器。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申辯書內容進行了復核,認為12月30日永鴻印務違反管控措施正在生產的情況屬實,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證。
根據永鴻印務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該企業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
依據《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排污設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停止露天燒烤應對措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根據《鄭州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當事人年度初犯或者環境影響較小、污染后果不嚴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設施,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經研究,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永鴻印務違法行為罰款陸萬元整。
經查詢,永鴻印務主要生產彩盒印刷、坑盒、精美手挽袋、產品印刷說明書、兒童文具等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