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遠長期為四川新津晨龍紙業有限公司供應廢紙,晨龍公司支付采購貨款。2019年10月10日,經雙方對賬,晨龍公司共欠何遠貨款3394169.9元。后何遠多次要求晨龍公司支付該筆貨款,但晨龍公司遲遲未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何遠訴訟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新津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在這里,小編想到大家常說的幾句話:一個好的供應商,比銀行都重要,去銀行貸款要找人關系,還未必能貸到款,利息還不低,到期不還款,還得起訴你!而供應商,只要你誠信,就會義無反顧去支持你!
所以,紙廠一定要善待你的廢紙供應商,尤其是愿意給你欠款的供應商,愿意由小到大支持你的供應商。廢紙供應商不是紙廠的仇人,是伙伴,是兄弟!
四川省新津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0)川0132民初87號
原告:何遠,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大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寧,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新妮,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新津晨龍紙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縣鄧雙鎮興化十路666號(四川新津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毛靈,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雪梅,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新津縣,該公司員工。
原告何遠與被告四川新津晨龍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寧,被告晨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雪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晨龍公司向何遠支付貨款3394169.9元以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394169.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的標準,自2019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償付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晨龍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何遠長期為晨龍公司供應廢紙,晨龍公司支付采購貨款。2019年10月10日,經雙方對賬,晨龍公司共欠何遠貨款3394169.9元。后何遠多次要求晨龍公司支付該筆貨款,但晨龍公司至今未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何遠訴訟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晨龍公司辯稱,對晨龍公司與何遠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予以認可;對何遠起訴的貨款金額無異議;因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所以對何遠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不予認可,請法院依法裁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何遠向晨龍公司供應廢紙。2019年10月10日,晨龍公司向何遠出具《廢紙供貨結算對賬單》載明,截止2019年9月27日,雙方就前期廢紙供貨情況進行結算對賬,晨龍公司尚欠何遠廢紙貨款3394169.9元。對賬單出具后,晨龍公司未向何遠支付過貨款。
庭審中,何遠當庭將其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式變更為:以3394169.9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的標準,自2019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償付之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采信的《廢紙供貨結算對賬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何遠提交的晨龍公司出具的《廢紙供貨結算對賬單》能夠證明何遠與晨龍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晨龍公司也對其與何遠之間的買賣關系予以認可,本院對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予以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廢紙供貨結算對賬單》載明晨龍公司尚欠何遠貨款3394169.9元,晨龍公司對該金額無異議,本院對晨龍公司尚欠何遠貨款3394169.9元予以確認。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何遠可以隨時要求晨龍公司履行付款義務,故本院對何遠要求晨龍公司支付貨款3394169.9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何遠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何遠可以隨時要求晨龍公司付款,逾期之日從何遠起訴之日開始計算,即從2020年1月7日開始計算。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定,何遠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主張逾期付款損失。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同時結合雙方合同履行情況、晨龍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何遠的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本院對何遠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在以尚欠貨款3394169.9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的標準,從2020年1月7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范圍內予以支持,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四川新津晨龍紙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何遠支付貨款3394169.9元及違約金(以尚欠貨款3394169.9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的標準,從2020年1月7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駁回何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77元(已減半),由四川新津晨龍紙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譚小雨
書記員黃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