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1月7日,筆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生態環境局獲悉,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于近日被罰24.5萬元。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11月18日,呼和浩特市環境監察支隊到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企業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2019年12月3日,呼和浩特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告知其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的期限,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未申請聽證,也未提出申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為此,呼和浩特生態環境局對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責令立即停止建設;行政處罰貳拾肆萬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