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2019年12月25日12:00,鄭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原鄭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胡志紅、李躍、雷正猛途經河南省基本建設科學研究院西區分站,發現從該單位院內傳出似有似無的刺激性氣味。
“這味道不對!紅色管控,附近又沒有大型企業,這氣味從哪來?”從事現場執法20余年的胡志紅大隊長心里打了個問號。
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氣味來源進行排查,發現氣味源自附近的一座封閉廠房,廠房中還隱隱傳出生產機器運行的噪聲。執法人員隨即出動無人機,對整個區域進行搜索,進一步鎖定該廠房歸屬于鄭州亞農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嫻熟的操作讓無人機定位在廠房頂側的縫隙,透過縫隙,發現廠房內有生產機器正在運行。執法人員立即從河南省基本建設科學研究院西區分站院內樓梯爬上廠房,從縫隙中錄像取證,固定證據。該企業的違法嫌疑進一步加大。
四部門聯合執法、包裝廠老板百般拒絕配合,最終徹查
12:15,執法人員進入鄭州亞農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所有生產車間大門全部上鎖,該單位環保負責人拒不配合,以找不到鑰匙為由拒絕執法人員對其檢查。
13:00,馬寨鎮環保所人員來到現場,對該企業負責人進行勸說,企業人員仍不配合,拒絕打開其車間大門。執法人員在諾大的廠區奔波,尋找車間的入口。
15:10,二七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來到現場。在市、區、鎮三級執法人員的要求下,該企業負責人依舊拒絕打開其車間大門。在此情況下,馬寨鎮政府對各個車間大門門鎖進行了拆除,執法人員得以進入迷宮一樣的車間。
裁切車間內,一條涂膠生產線機器仍在轉動,另一條生產線上的白乳膠原料仍在冒煙,并伴有余溫,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未運行。一廠一策公示牌上只顯示紅色管控期間印刷及覆膜工序,未顯示涂膠工序。東北側廠房內的膠帶生產車間,兩臺熱覆膜機均有生產跡象。
執法人員立即要求負責人提供環評手續,以核實其涂膠工序和膠帶車間情況,該負責人再次拒絕。鑒于該企業負責人拒不配合,一再拒絕提供環保手續,執法人員立即將現場情況上報支隊領導,在張丙彥支隊長和張占令書記的指示和協調下,聯系市污染防治督導組,借助環保公安聯合執法的力量對該企業進行四方聯合檢查。
在膠帶車間,執法人員敏銳地發現車間內部空間與從外部觀察不符。原來,該企業在成品堆放區內用膠帶貨箱堆砌形成了一座暗門,將暗門后的原廠區道路進行了封閉,加蓋房頂,形成封閉廠房,僅留暗門出入。封閉廠房的西側即為河南省基本建設科學研究院西區分站院墻,也就是執法人員發現異味的附近。
17:00,為立即固定證據,四方檢查人員兵分兩路,一路搬開膠帶貨箱查找暗門,另一路從隔壁研究院扒開廠房頂側鐵皮擋板,架設竹梯進入封閉廠房。
至此,封閉廠房內的驚人一幕終于公之于眾。封閉廠房內存在膠帶涂布生產線一條,配套的生物質鍋爐尚有余溫,同時還設有調漆工序,存在大量油漆桶,桶內仍有油漆,調漆的乳白色廢水未經污染防治設施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使用的生產機器與執法人員12時左右拍攝的運行機器一致,廠房內氣味與12時左右聞到的刺鼻性氣味一致。
至20:00,鄭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環境污染防治督導組、二七區環境監察大隊、馬寨鎮政府及環保所,四部門聯合,三十余人參與,奮戰八個小時,終于查到了刺激氣味的污染源頭,徹底理清了該企業的違法事實。事后,一名第二大隊執法人員的手機顯示當日步數已達32000余步。
嚴懲!該包裝廠或面臨8項行政處罰
對于鄭州亞農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市污染防治督導組現場對二七區攻堅辦下達了問題交辦單;二七區環境監察大隊進一步核查調漆廢水排放情況,取樣檢測并做出進一步處理,對該企業違反管控生產及涂膠生產線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進行立案處罰。執法人員現場聯系公安部門,將該企業負責人依法拘留。
1、拒絕環保部門對其大氣污染物防治工作監督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九十八條,將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九十九條,將處以“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VOCS設施不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將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違反重污染天氣管控措施,依據《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五十七條,將處以“查封排污設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5、拒絕水污染監督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八十一條,將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八十三條,將處以“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7、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三十一條,將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8、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六十三條,移交公安行政拘留,將處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監測數據如果超標,將追加處罰。
鄭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正告全市工業企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是所有法人、團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法律紅線不容逾越,法律尊嚴不容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