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12月18日,安徽合肥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馬鞍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關違字〔2019〕1號】》。馬鞍山市金達包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達包裝”)因出口瓦楞紙板未如實申報商品編號,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進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馬鞍山海關對當事人科處罰款2萬元的從輕處罰。
1、未如實申報商品編號,金達包裝被罰2萬
據了解,金達包裝在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間按一般貿易方式向蕪關加辦、蕪湖綜保先后申報出口紙盒、紙箱及紙箱附件等產品,涉及報關單26份,報關單編號分別為:
331220160000017316
331220160000019655
331220160000021632
331220160000023367
331220160000025227
331220160000025799
331220160000026799
331220160000026904
331220160000027115
331220160000027202
331220160000027424
331220160000027430
331220160000027525
331220160000027545
331220160000027624
331220160000027690
331220160000027848
331220160000027850
331220170000001866
331220170000002799
331220170000003727
331220170000004472
331220170000006152
331220170000006987
331220170000007948
331220170000009396
上述報關單中申報的“紙箱附件”商品編號皆為48239090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
經查,在該公司出口的紙箱附件中,包括料號為3510130100、3510801500和3510803400等61個型號的產品,共計378234只,上述產品均為瓦楞紙板,應歸入商品編號4808100000,對應出口退稅率為0%。辦案中,金達包裝積極配合海關調查,主動交納案件保證金40000元。
經核算,涉案貨物申報價格折合人民幣337283.9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馬鞍山海關對當事人科處罰款20000元的從輕處罰。
2、包裝廠申報不實,海關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20號)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托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