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根據政府要求,四川省遂寧市一紙廠關停退出造紙行業,然而當地政府受讓了公司資產并支付部分補償金后,卻未再履行后續付款義務。為此,該紙廠將當地政府訴至法院,歷經波折后終于得到合理補償。
紙廠被征收關停卻未收到合理補償
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委為落實上級黨委、政府要求,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出臺中共大英縣委第23期《關于研究永佳紙業處置方案會議紀要》,決定對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進行關停征收。
根據《會議紀要》,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政府安排大英縣回馬鎮政府于2013年9月6日與永佳紙業簽訂了《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資產轉讓協議書》,永佳紙業關停退出造紙行業,回馬鎮政府受讓永佳公司資產并支付對價。
協議簽訂后,永佳紙業依約定履行了大部分義務,回馬鎮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廠房等資產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共計支付了永佳公司補償金322.4萬元,之后經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續付款義務。
永佳紙業認為其與回馬鎮政府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書》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應當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支付永佳公司轉讓費人民幣894.6萬元及相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縣政府的再審申請
經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資產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大英縣政府應當給付尚欠永佳公司的征收補償費用人民幣794.6萬元及資金利息。
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資產轉讓協議書》系民事合同,若屬行政協議,永佳紙業不履行約定義務將導致其無法救濟,故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認為,不存在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若屬行政協議,永佳紙業不履行約定義務將導致行政機關無法救濟的問題。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大英縣政府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