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合伙成立了陽朔縣久恒廢舊回收站,經營廢紙回收。因經營管理不善及同行競爭的壓力,該廢舊回收站日漸虧損,陷入了經營困境。2017年6月,被告人林某、李某某等人為將回收站生意扭虧為盈和牟取暴利,商定壟斷陽朔縣境內的廢紙回收市場。
為達到由其經營的久恒回收站統一定價、統一收購、賺取市場浮動差價的目的,他們召集縣城及周邊鄉鎮的近十名廢舊收購店老板在陽朔縣某飯店“聚餐”并提出由久恒回收站壟斷陽朔縣境內廢紙市場的要求。
此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采取阻攔、言語威脅、恐嚇、“巡查”、蹲守等手段威脅外地老板,使其不敢到陽朔縣境內回收廢紙,并迫使陽朔縣境內的各廢舊回收店老板不敢將廢紙向“外”銷售。
無奈之下,陽朔縣境內的24家廢舊回收店只好將其收購的廢紙按照久恒回收站的定價出售給久恒回收站,而且要在久恒回收站將廢紙賣出后“逢五”或“逢十”才能結算貨款。期間,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迫交易的數額達1200多萬元,違法所得400多萬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欲在被害人徐某承包經營的陽朔縣老汽車站停車場占“干股”,多次找到被害人徐某進行恐嚇、威脅,企圖迫使被害人徐某讓其占股。在多次遭到被害人徐某的拒絕后,被告人林某某心生憤怒并指使肖某等人持刀砍傷被害人徐某,致其腰背部、膝蓋等部位受傷,其傷勢構成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有預謀的長期糾集在一起,壟斷陽朔縣境內的廢紙回收市場,牟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買強賣,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本案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應從重懲處。被告人林某某指使肖某等人砍傷被害人徐某,致其構成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法庭綜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