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采購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我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提高至100萬元。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不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各地級以上市可結合實際,對本地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粵財采購〔2016〕7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