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正案草案送審稿的規定,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主要包括加強生活垃圾總體管理要求、完善源頭減量措施、強化分類投放要求、健全分類處理流程、增加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進一步發揮社會共同參與作用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分別規定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推行無紙化辦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餐飲經營單位、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或者日用品,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使用或者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同時規定本市采取措施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按照標準配置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其中,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并針對未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增設了相應罰則。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相關違法行為還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提出,由市城市管委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明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可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它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此外,修正案草案送審稿還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垃圾或者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行為向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舉報。同時,加大了對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混裝混運的處罰力度,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擬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