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27日,針對近期山東部分市、縣城市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頻發,個別納管企業未嚴格執行排水、排污許可,甚至擅自將廢水偷排強排入管網等問題,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監管及總氮指標排放控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企業在實現達標排放前應實施限產、停產或加設臨時污水處理站,嚴禁將超標污水外排;判定廢水難以被城市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廠出水穩定達標的企業,應責成限期退出。
近期,山東部分市、縣城市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頻發。經排查發現,其中相當比例是由于個別納管企業未嚴格執行排水、排污許可,甚至擅自將廢水偷排強排入管網,造成受納處理設施生化系統受損,繼而影響下游河湖水質。同時,從生態環境部門自動在線和監督性監測情況看,少數地區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等總氮指標超標時間長,超標倍數高,問題較為突出,如不立即著手解決,可能導致匯水區域水體富營養化,引發赤潮、水華等現象,造成生態破環。
針對上述問題,《通知》明確提出,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其中,廢水直接排放環境的,應依據生態環境部門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按照所屬地城、行業產格執行《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1至第5部分》中,包含總氮指標在內的所有指標相應限值;間接排放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按相關規定取得生態環境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發放的排水許可證,并確保采取預處理等方式后,入網廢水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及國家相關行業間接排放標準要求。
因內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落后、處理能力不足導致總氮等指標濃度超標的,要盡快升級改造現有設施;在實現達標排放前應實施限產、停產或加設臨時污水處理站,嚴禁將超標污水外排。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要牽頭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建立納管企業清單,并組織生態環境部門專家、污水廠和企業聯合對重點排水單位進行論證評估,判定其廢水難以被城市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廠出水穩定達標的,應責成限期退出;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或排放廢水超標的,可拒絕接納;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超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高濃度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強酸、強堿、高鹽、高氟廢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在重點企業排水接入市政管網處建設在線控制裝置,出現水質超標時自動切斷連接。
《通知》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應以《山東省落實〈水污獎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確定時限為基礎,并按照所在市、縣(市、區)管理要求,主動對處理設施進行提標改造,確保出水總氮等各項指標按期達到一級A或再生利用標準。規劃建設時即為一級A標準,以及已完成提標改造的,要加強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管理,實現穩定達標排放。接納工業企業廢水的,應建立來水定期監測機制及工作管理臺賬;具備條件的,還可實行“一企一管”“智慧管網”等措施,加強對納管企業廢水總氮等各項水質指標的監控。在發現進水總氨等指標濃質超標,或存在其他可能造成生化系統受損、影響外排廢水水質的情形時,要立即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部們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關措施。此外,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在城市污水處理廠維護檢修,以及受到廢水沖擊等情形時,應盡可能利用管網和泵站合理調配污水,減輕其處理負荷,為其設施恢復正常運轉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