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書顯示,5月27日,蘭陵縣環保局對蘭陵縣富達紙箱廠進行調查,發現其紙板生產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便投入生產。6月20日,蘭陵縣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明確告知蘭陵縣富達紙箱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要求。
但蘭陵縣富達紙箱廠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因此,蘭陵縣環保局視其為放棄以上權利。同時,決定對蘭陵縣富達紙箱廠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作出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據筆者了解,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因此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包裝印刷企業一定要在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后再投產,否則一旦事發,便會遭遇較大的經濟損失,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