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在民間借貸、買賣交易等活動中,往往存在債權轉讓的情形。那么在債權轉讓后,該債務的保證人是否仍應在保證期內承擔保證責任呢?日前,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關于湛江一紙業公司與某印刷廠的案件,釋明了在合同之債的債權轉讓情形下,法律對于保證人責任方面的規定。
1、案情回顧
廣東省湛江市某紙業公司與某印刷廠系經貿合作關系。雙方于2014年9月26日簽訂了一份《購銷合作合同》。合同約定湛江某紙業公司向某印刷廠提供紙品。在合同簽訂后,湛江某紙業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某印刷廠供貨,直至2015年9月27日,因某印刷廠拖欠貨款,湛江某紙業公司停止向其供貨。
2015年11月20日,雙方對拖欠的貨款進行結算:某印刷廠尚欠湛江某紙業公司貨款71萬余元,并簽訂《2015年某紙業公司結算對賬單》對上述結算結果進行確認。同日,該印刷廠的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出具《擔保書》,同意為某印刷廠所欠的上述貨款提供保證擔保,擔保書還約定,最高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八十萬元,如協議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管轄。
2016年5月5日,湛江某紙業有限公司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湛江某紙業公司將基于與某印刷廠簽訂《購銷合作合同》及其蓋章確認的《2015年某紙業公司結算對賬單》而擁有對某印刷廠的全部債權權利全部轉讓給李某。2016年5月7日,李某與原債權人湛江某紙業公司聯合向某印刷廠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某印刷廠及吳某某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在回執上簽名,確認已收到上述通知,并分別承諾:向新債權人(即李某)履行歸還欠款的義務和償還該欠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從某印刷廠逾期向李某歸還欠款之日起兩年。
在上述債權轉讓生效后,李某多次向某印刷廠催收欠款,但某印刷廠仍推諉拒付。吳某某也未履行保證人的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8月,李某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印刷廠向李某清償貨款71萬余元并支付利息外,還請求吳某某對某印刷廠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麻章法院認為本案原告李某是基于繼受了案外人湛江某紙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印刷廠因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案外人湛江某紙業公司與被告某印刷廠之間簽訂的《購銷合作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某印刷廠購買了案外人湛江某紙業公司的紙板貨物后未按約定履行付清貨款義務,且于2015年11月20日與案外人湛江某紙業公司對雙方此前交易拖欠的貨款71萬余元進行了確認。故法院確認被告某印刷廠拖欠貨款71萬余元的事實。被告吳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向案外人湛江某紙業公司出具《擔保書》,表示愿意在最高擔保金額80萬元的范圍內對該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于2016年5月7日再次明確擔保期間從被告某印刷廠逾期向新債權人(即本案原告)歸還欠款之日起兩年,并未超出保證期間。故被告吳某某應對涉案貨款在最高擔保數額8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外人湛江某紙業公司與本案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該紙業公司的上述對被告某印刷廠的債權轉讓給原告。該《債權轉讓協議》真實有效,且已依法將債權轉讓情況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故該債權轉讓已經對債務人、保證人發生法律效力。
兩被告應承擔付清貨款及支付相應的利息給原告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某印刷廠償還貨款及支付利息、被告吳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印刷廠支付貨款及支付利息給原告,同時判令被告吳某某對上述債務在最高擔保額8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目前,該案已生效。
3、法官說法
本案中,無論債務人或保證人是否同意,該債權轉讓均合法有效。且債權轉讓一經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該債權轉讓行為即對外生效。因本案的保證不屬于《擔保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故當原債權人將主債權進行轉讓后,作為原來主債務的保證人,對于該主債務在原保證期間內則須向新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本案的債權轉讓中,被告吳某某向新債權人(即本案原告)重新作出保證承諾,則在重新約定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兩年內)對于該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若被告吳某某沒有向新債權人作出保證承諾,則被告吳某某在原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向新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當然,因為本案被告吳某某所作的擔保為最高額擔保,故被告吳某某僅在最高額80萬元的保證范圍內對該主債務向新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部分不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