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進出口貿易活動中貨物原產地的認定有時候直接關系到商品所面臨的稅負。面對從不同國家進口相同貨物可能面臨的稅負不同,大家不禁會想:若貨物經第三國再發往中國,是否可以改變其原產地,是否可以規避一些稅收制裁?
貨物經第三國發往中國大致有兩種情況:
一、由中方買家與貨物賣家直接交易,貨物運輸途徑第三國;
二、由中方買家與第三國買家交易,貨物由廠商直接運輸至中國或由第三國運輸至中國。
這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買賣合同是否與貨物制造國廠商直接簽署,同時貨物在第三國可能存在著未加工、簡單加工、實質性改變的深加工三種情況,再發往中國。
那么這些能否改變貨物的原產地呢?
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舉個栗子:中國A企業從B國B廠商處進口一批葡萄酒,HS:22042100,無論這批葡萄酒是B國B廠商直接賣給中國A企業還是B國B廠商先將這批葡萄酒賣給C國C公司,再由C公司賣給中國A企業,若該批葡萄酒在C國未作任何加工或僅僅貼標分揀,那么該批葡萄酒由C國發往中國時HS仍為22042100,則認為其原產地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原產地仍為B國,按照中國對B國商品征稅的標準執行。
若從B國B廠商處運往C國的商品是葡萄(0806),在C國加工成葡萄酒(2204),再由C國賣給中國A企業,因其商品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由0806變為2204,則可認定該商品發生實質性改變,也就是說這批葡萄酒原產國可認定為C國,按照中國對C國商品征稅的標準執行。
制造、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以鮮、冷、凍魚片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絞碎)(03.04)為例,若該商品在第三國經過清除內臟和剔骨刺等工序加工后再由第三國C國賣往中國,雖然商品稅號可能未發生變更,但可認定其滿足制造、加工工序標準,原產地可認定為C國。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30%。
以抗氧劑(3811)為例,從B國采購的原料價格(包括運輸至C國的運費、保險費)100元,在C國經過進一步加工、制造,制造廠生產的成品的價格為150元,則其增值部分為150-100=50元,增值部分占所得貨物的價值為50/150=33.3%>30%。雖然可能貨物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未發生改變,但可以認定其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原產地為第三國C國。
同樣以抗氧劑(3811)為例,若從B國采購的原料價格(包括運輸至C國的運費、保險費)100元,在C國經過進一步加工、制造,制造廠生產的成品的價格為130元,則其增值部分為130-100=30元,增值部分占所得貨物的價值為30/130=23.1%<30%。因其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未超過所得貨物價值的30%,則其原產地依舊為B國。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制造、加工工序標準和從價百分比標準并不是對于任何商品都適用的。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以制造、加工工序和從價百分比為標準判定實質性改變的貨物在《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中具體列明,并按列明的標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未列入《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貨物的實質性改變,應當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我們在適用制造、加工工序標準和從價百分比標準時應嚴格按照清單所列商品和其判定標準來識別。
綜上所述,無論是中國買方與貨物生產廠商直接交易還是貨物生產廠商將商品賣給第三國,再由第三國賣給中國買方,若不能在第三國對貨物進行實質性改變,其原產國依舊是貨物生產廠商所在國。
在進口不同國家商品稅負可能不同的背景下,對原產地的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若在實際貿易活動中,貨物經過第三國而我們對原產地判定不準確,則可能面臨偷逃稅款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