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樂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同關緝查/違字〔2019〕0021號)。
當事人:德威包裝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海關編號:4403949009,法人代表:黃秋蓉,公司地址: 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龍騰社區松白路添好工業園1棟二層,聯系電話:0755-29687238
經同樂海關稽查,發現當事人德威包裝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07月11日,在執行手冊C53197450517期間,無正當理由短少備案序號1保稅料件“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膠粒”119334.36千克。經海關計核,上述短少保稅料件價值人民幣145.681萬元。
以上行為有稽查報告、檢查記錄、合同手冊、報關單、發票、當事人情況說明、稅款計核證明書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