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4月25日,新華社旗下的中國財富網報道了世紀陽光紙業與山鷹紙業關于“涂布白面牛卡紙及其制造方法”的知識產權糾紛案,請看以下報道:
2019年4月26日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的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取得了實質性成效。然而,伴隨著紙業競爭的不斷加劇,部分企業沒有將關注度聚焦在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品牌競爭力上,而是打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幌子運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意競爭。
4月10日,經山東省高院裁決,以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判決不當為由,撤銷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濰知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指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異地重審。
2012年6月26日,山東世紀陽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陽光”)起訴浙江山鷹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山鷹”)侵犯其發明專利權(專利名稱為“涂布白面牛卡紙及其制造方法”,專利號:ZL200910016756.4),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并索求賠償款100萬元。2018年1月16日,世紀陽光將訴訟請求中的賠償請求調整為人民幣1億元。2018年8月17日,浙江山鷹收到濰坊中院(2012)濰知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要求浙江山鷹賠償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紀陽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165.0435萬元。
該案一審宣判后,引發業內高度關注。事實上,關于涂布牛卡紙的制造方法及其產品專利并非世紀陽光一家獨有,也非世紀陽光最早提出。2011年4月13日,浙江山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本色涂布牛卡紙及其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12年獲批專利授權。世紀陽光在訴訟中也曾承認,兩家設備工藝存在差異,不可能生產出對方的產品。
通過糾紛裁定書,記者還了解到,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依據北京紫圖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做出浙江山鷹構成產品侵權的裁決,而鑒定意見書卻依據齊魯工業大學下屬實驗提供的紙張檢測報告得出。
有證據證明:一、齊魯工業大學是原告向一審法院推薦的檢測機構,與原告方存在事實利害關系,世紀陽光的法定代表人王東興在本案審理期間為齊魯工業大學理事會副理事長,并曾向齊魯工業大學捐贈20萬元人民幣,這嚴重違反了利害關系人回避原則。二、齊魯工業大學及下屬實驗室并未取得檢測資質,依法不得向法院提供檢測數據,違反了《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辦法》。三、齊魯工業大學及下屬實驗室提供的為實驗室模擬數據且一些關鍵數據存在計算錯誤,涉嫌提供虛假鑒定。
一審判決后,綜合以上證據,浙江山鷹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浙江山鷹的訴訟請求和觀點,裁決撤銷一審判決,指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法院異地重審。
浙江山鷹的母公司山鷹國際控股股份公司是國內造紙龍頭企業,躋身全球造紙15強,工業造紙及包裝印刷規模位列中國前三,輕工業百強企業造紙十強,擁有年產463萬噸包裝用紙和12億平方米中高檔包裝紙箱的生產能力。近年來山鷹持續投入先進技術和設備,不斷創新研發,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為客戶和社會帶來優質產品和服務,并一直致力于通過市場的良性競爭來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