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12月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對造紙廠排放限值、新建項目等多方面進行了限制,其中更是明令珠三角洲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造紙項目,實施時間為2019年3月1日。
一、珠三角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造紙項目
1、珠江三角洲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鋼鐵、原油加工、乙烯生產、造紙、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服役到期的燃煤發電機組應當按期關停退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服役時間較長的燃煤發電機組提前退役。
2、廣東省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煤炭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實施途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煤炭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削減煤炭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煤炭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落實清潔能源替代措施。
3、火電、鋼鐵、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及鍋爐項目,應當采用污染防治先進可行技術,使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國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區域供熱規劃,建設和完善供熱系統,對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開發區的用熱單位實行集中供熱,并逐步擴大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質等分散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5、禁止安裝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鍋爐、爐窯的使用。
6、禁止安裝、使用非專用生物質鍋爐。禁止安裝、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雙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質鍋爐。生物質鍋爐應當以經過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為燃料,禁止摻雜添加燃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其他物質,并配備高效除塵設施,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控或者監測設備。
7、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明確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并向社會公布。在本省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限值標準。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應當在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8、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等主管部門,制定本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管理。
9、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污染防治先進可行技術。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優先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環保工藝,在確保安全條件下,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安裝、使用滿足防爆、防靜電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或者不適宜密閉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生產活動;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10、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臺賬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原輔材料使用等情況。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相應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生物質、垃圾露天焚燒和露天燒烤;
(五)停止學校和幼兒園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
(六)增加灑水頻次;
(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二、違法條例者最高處100萬罰款,拒不改正者責令停業關廠
1、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工藝設備、或者將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未按照要求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3、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新建、擴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質等分散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供熱鍋爐,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安裝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或者安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限制使用的高污染鍋爐、爐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安裝、使用非專用生物質鍋爐或者安裝、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雙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質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過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為燃料,或者在生物質燃料中摻雜添加燃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物質鍋爐未配備高效除塵設施,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控或者監測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6、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本省生產、銷售超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7、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規定,制定操作規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組織生產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8、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除工業涂裝企業以外的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9、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第一款規定,石油、化工、有機醫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根據國家和省的標準、技術規范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