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廣東省汕頭市環境保護局于11月6日公布了針對汕頭市騰發紙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企業鍋爐廢氣煙塵超標5.23倍,二氧化硫超標2.5倍,廢氣污染排放嚴重超標,且多次受到環保違法舉報,社會影響面廣,環保局決定罰款100萬元整。
汕頭市騰發紙業有限公司:
經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于2018年6月14日、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監測報告》(汕環金監測HQ字[2018]002S號)監測結果顯示,你單位鍋爐在使用時排氣口外排的煙氣中污染因子煙塵(折算后濃度為187mg/m3)、二氧化硫(折算后濃度為165mg/m3)均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中A區燃氣鍋爐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汕頭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汕環金監測HQ字[2018]002S號)等證據材料為證。
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向你單位依法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汕環金罰告字〔2018〕4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和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接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于2018年9月25日遞交《申請書》,稱騰發紙業自承包經營權以來,發生過重大火災損失嚴重,至被查處停產前后加起來才經營1年9個月,至今保險公司也無賠償,且拖欠供應商貨款無法付還;鍋爐廢氣超標不嚴重,也有經過設施凈濾,懇請我局諒情從輕處理。
你單位此次鍋爐廢氣煙塵超標5.23倍,二氧化硫超標2.5倍,但你單位(原汕頭市高盛紙業有限公司)前因“廢氣超標”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11月9日被我局行政處罰,且多次受到環保違法舉報,社會影響面廣,具備《汕頭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從重處罰的情節,我局對你單位違法情節予以綜合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壹佰萬元正。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行汕頭建營支行(地址:市長平路15號)汕頭市財政代收款專戶(銀行賬號:261008888);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程序:被處罰人持本處罰決定書到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自行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我局具體承辦部門: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地址:汕頭市長平路47號,電話:88979041。
你單位如對以上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逕送汕頭市行政復議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頭市躍進路28號市政府辦公樓受理窗口;郵編:515037;聯系電話:0754-88988252)。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24日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汕頭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群眾反映強烈并上訪的;(六)行政處罰后一定期限內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