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九月末的浙江紹興,褪去了夏日的悶熱焦躁,多了幾分初秋的舒適靜美,走在如同水洗過一般的街道上,看著兩旁粉墻黛瓦的建筑,心情似乎也變得格外美好。
但是此刻,浙江商人林圣賢卻愁云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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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剛剛經歷了一場離奇的經歷,“明明已經不復存在的債務,我卻被判償還1445萬元。”林圣賢稱,自己莫名背負了巨額債務。他稱,早在2015年5月就已經消滅的債權債務關系,時隔一年半以后,對方竟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提起訴訟,要求其歸還借款。
“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他們先是歸還了一張足可亂真的借條高仿件,然后欺騙我在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書上簽字。”林圣賢表示。
林圣賢的經歷,在民間借貸糾紛領域頗具典型性。因認為相關行為涉嫌虛假訴訟,林圣賢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警方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糾紛還在繼續,真假借條迷局該如何解開?此案或將對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標本。
一場敗不旋踵的“合作”
事情得從2013年下半年說起。
彼時,林圣賢在浙江紹興從事紡織印染行業,規模雖然不大,但一直做得順風順水。一日,長期在新疆做實業的“發小”金賢琴向其提出,想在杭州附近收購一家印染企業與之合伙經營。
為此,林圣賢四處走訪,尋找適合的目標公司。
經過多方考察后,林圣賢發現紹興泓鈺印染有限公司(下稱“泓鈺公司”)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陷入了債務困境,且有意將股權轉讓。于是,他主動找到對方協商收購事宜。2014年4月,金賢琴、林圣賢與泓鈺公司達成企業收購意向書。
據林圣賢介紹,當時其與金賢琴口頭約定,前期收購資金由金賢琴先行支付,后期生產設備采購及開工材料款、水電費、員工工資等費用則由他本人承擔。該企業收購后雙方各占股份50%。
2014年6月4日,受讓方林圣賢、金賢琴的妻子林仙琴與出讓方泓鈺公司實際控制人魏國華、錢立紅共同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載明:出讓方自愿將泓鈺染印公司的100%股份轉讓給受讓方,轉讓價款為5202萬元。若一方擅自毀約的,則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
在此期間,林圣賢和林仙琴已先后向泓鈺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共匯入轉讓款3100萬元,其中林圣賢支付105萬元,林仙琴支付2995萬元。
“接管公司后,金賢琴夫婦委派了兩名親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我則負責生產經營。”林圣賢告訴記者,讓其沒想到的是,正當公司運營步入正軌時,金賢琴夫婦卻認為泓鈺公司凈資產存在嚴重的“水分”,要求解除收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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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讓方只同意退還800萬元,余額2300萬元則作為賠償。”林圣賢表示,自己已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一旦解約,一切“心血”將付諸東流,所以他提出了反對意見。
對此,金賢琴夫婦認為,林圣賢與出讓方是“合伙詐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此案件屬于投資糾紛,不存在詐騙事實,未予立案。
報案未果后,金賢琴便找來同學和老鄉前來調解。2014年9月20日,位于杭州大廈的鹿港茶語,林圣賢與金賢琴夫婦之間通過協商達成共識,大致內容為:一是金賢琴夫婦退出受讓;二是林圣賢通過租賃的方式履行收購協議;三是此前所支付的轉讓款3100萬元,雙方各承擔一半,林圣賢應向金賢琴夫婦找補金額為1445萬元,且三年付清。
“當時金賢琴覺得口說無憑,要求我當場立下借據。”林圣賢說,由于自己事先并未準備,于是隨手取來一張印有“鹿港茶語”字樣的點餐單,并在背面寫道:“今借到金賢琴人民幣1445萬元用于收購紹興泓鈺印染有限公司投入款。此款金賢琴已打入泓鈺公司。林圣賢,2014.9.20”,然后將此借條交與對方收執。
可是沒過幾天后,金賢琴夫婦卻“撕毀共識”,不同意“以租代購”的方案,要求一次性解決問題。對此,林圣賢明確提出“如果解除收購造成違約的損失,則與他無關”的意見,但這并未阻止金賢琴夫婦“中途退場”的決心。
2014年9月27日,泓鈺公司被迫全面停工。2015年4月20日,為妥善解決企業停工后的相關事宜,林仙琴向同鄉黃玉順出具了一份《授權委托書》,委托其全權負責處理此事。
此后,黃主動與林圣賢、出讓方魏國華進行了多次協商。據記者了解,三方最后達成的意見是:第一,魏國華同意受讓方只承擔損失2300萬元,并退還現金200萬元及10套房屋折價600萬元;第二,金賢琴向林圣賢退還1445萬元借條,林圣賢則必須同意解除股權轉讓,且承諾放棄自己投入款105萬元及享有出讓方退款一半份額的權益;第三,合伙經營泓鈺公司三個月內產生的材料款、工人工資等損失均由林圣賢自己承擔。
2015年5月16日晚上,在黃玉順、蔡昌當等同鄉同學的見證下,林仙琴將“借條”歸還于林圣賢,隨后林便在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上簽了字。至此,這個一波三折的泓鈺公司股權轉讓最終以失敗而告終。
突如其來的債務
但讓人始料未及的是,2016年10月,林圣賢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他和妻子盧仙花竟被一位素不相識的七旬老人給告了。
從法院的傳票中,林圣賢了解到,2016年7月18日,金賢琴與家住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的胡耀松達成了《債權轉讓協議》,協議載明:金賢琴自愿將對債務人林圣賢夫婦的1445萬元債權及相應權利轉讓給對方。10月18日,胡耀松則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圣賢夫婦立即償歸還此借款及利息。
面對突如其來的官司,林圣賢驚詫不已:“這筆債務早在2015年5月16日就已了結,事隔一年半后為何又舊事重提?難道那天收回的借條是假的?”
為了解開心中的疑惑,林圣賢拿著自己手中的“借條”,找到一位資深文檢專家進行了鑒別,但結果則讓其如墜冰窟:這是一份由“鹿港茶語”點餐單為載體而特制的、仿真度極高的“假借條”。
面對這份高仿的“假借條”,林圣賢意識到自己掉入了一個精心編織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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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林仙琴先從包里拿出‘借條’遞給了蔡昌當,接著蔡昌當又遞給了黃玉順,最后才到我手中的。”林圣賢回憶稱,其接過“借條”后,本想讓林仙琴在上面簽字的,但沒想到她當場出現多次昏厥,后來就沒有忍心再讓她簽了。
對此,林圣賢后悔不已,但如今已經于事無補。2017年6月19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林圣賢、盧仙花共同答辯稱,該涉案借條的性質并非借款,而是其與林仙琴合伙受讓泓鈺印染公司股權投資款的找補,且自借條出具后金賢琴并未支付過分文,所以基礎法律關系不是民間借貸,而是合伙糾紛。同時,在解除協議簽署前,作為條件,林仙琴退還了該借條,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故金賢琴與原告債權轉讓關系不成立,應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作為案件第三人,金賢琴夫婦則辯稱,被告林圣賢向其借款屬實,且借款債務未償清。之后,金將該借款債權轉讓給原告,屬于合法有效,故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7年9月1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定被告林圣賢夫婦歸還原告胡耀松上述借款及利息。
背后疑點重重
一審宣判后,林圣賢夫婦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已立案受理。
林圣賢的二審代理人、紹興市越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魏立業告訴記者,其在查閱該案件卷宗時發現,案涉借條原件自2016年10月13日至一審法院調取之前是在鑒定機構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2016年11月29日則被原告胡耀松的代理人申請取走,直至2017年6月19日開庭時才被作為定案證據提交給一審法院存入卷宗。
“從時間上來看,原告胡耀松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其手中并未持有借條原件。”魏立業說,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借條原件作為原告主張債權的憑證,本應由原告自己持有,且不屬于向法院申請調取范圍,但蹊蹺的是,“關鍵證據”竟交給了原告的代理人。
2017年12月15日,案外人黃玉順以“原告和第三人金賢琴、林仙琴夫婦之間就對林圣賢的債權轉讓行為顯屬惡意串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杭二審法院提出了申請,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二審訴訟。
2018年5月3日,法院以審查發現該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為由中止訴訟。該院出具給公安機關的《函》顯示,此案中上訴人林圣賢提交的1445萬元借條“高仿件”一份,該“高仿件”與借條原件在形式上完全一致,均載于“鹿港茶語”點餐單的背面,制作者的用意明顯在于偽造成借條原件,以獲取不當利益。“本院認為此事實可能涉嫌詐騙或其他犯罪行為,故將相關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你局,請你局依法審查處理。”
7月18日,公安機關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該文書稱: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2018年7月26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由于案件復雜,涉及民刑交叉,二審法院卻在沒有開庭質證的情況下作出了判決。”魏立業稱,2018年3月20日,案外人黃玉順又出具了一份與其此前說詞截然相反的《情況說明》,稱“本案所涉借款真實發生,且涉案借條原件一直由金賢琴、林仙琴夫婦持有和保管”,這明顯違反了“禁反言原則”,但是二審法院卻采信了。
為了弄清事實的真相,2018年8月17日,林圣賢以“胡耀松等人涉嫌虛假訴訟案”為由,向一審法院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由于涉嫌虛假訴訟的數額特別巨大,派出所十分重視,立即指派三位民警對我進行詢問,并制作了一份詳細的筆錄。”林圣賢稱,時隔一個月后,該機關依舊作出“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的決定。
對此,林圣賢的二審代理人魏立業認為,“真假借條”同時出現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造假者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不當利益,這一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只要查明‘誰是造假者’,那么所有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但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警方先后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致使造假者至今仍逍遙法外。”
“究竟是誰制造了假借條”,這個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林圣賢卻陷入“求而不解”的困境。截止發稿前,一審法院所在地公安機關向記者回復稱,“我們將對案進行審查,審查后會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目前,林圣賢已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申訴材料,申請再審,該院已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