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生產黃表紙的造紙公司利用連接廠區污水池與長江的暗管,多次向長江直接排放污水,對長江水質和水生生物棲息地產生了實質性環境損害。今天上午,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樅陽縣益農植物纖維制造有限公司、吳某等5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單位罰金20萬元,各被告人被判處八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判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償付生態環境損害費用43萬余元。該案系迎江區法院審理的首起生態環境污染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由吳某等3名被告人擔任股東的樅陽縣益農植物纖維制造有限公司(下稱益農公司)主要生產黃表紙。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間,益農公司違反環評報告“嚴禁生產污水外排”的要求,由該公司員工被告人易某、劉某及被告人趙某利用連接廠區污水池與長江的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多次向長江直接排放污水。其中被告人易某、趙某分別于2015年初至2016年10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采用小潛水泵排污水的方式通過暗管排放污水;被告人劉某于2017年2月至3月采用“虹吸”方法利用暗管排放污水。經檢測,該公司廠區內連接暗管的污水池及暗管內殘留廢水中均含有重金屬污染物總鉻、六價鉻及有毒物質揮發酚。
經安慶梅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評估,該公司造紙廢水偷排行為至少對6777m江段水質和水生生物棲息地產生了實質性環境損害,對包括江豚在內的長江水生生物生存質量和生態安全造成潛在的生態風險,其違法排放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折合人民幣4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益農公司、吳某等3名被告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某、易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利用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多次向長江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單位益農公司的非法排污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單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