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8〕46號、47號、48號、49號),依法對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界龍集團為界龍實業控股股東。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界龍集團除通過自有的“界龍集團”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外,還通過借用的“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其中費某娟分別為界龍實業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東;孫某波分別為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九大股東,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八大股東,2016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上述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界龍集團”、“費某娟”、“孫某波”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界龍實業提供的《關于股東之間相關關系的征詢函》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界龍集團向界龍實業隱瞞其通過“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的行為導致界龍實業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界龍集團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界龍實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界龍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費屹立作為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是界龍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費屹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費屹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兩項合并處理,對費屹立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費鈞德作為時任董事長,是界龍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費鈞德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