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在文化市場巡查中,發現晉安區某印刷廠正在印刷《學習××會議精神心得體會》,疑似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印刷品予以拍照取證,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同時向該印刷廠發出《調查詢問通知書》。
執法人員經調查得知,該印刷品是三明一廣告工作室接受三明市某銀行分行的委托,通過網絡下單的形式,轉委托給該印刷廠具體印刷。調查還發現,該廣告工作室和銀行分行均非出版單位,不具有出版物出版經營資質,其所委托印刷的《學習××會議精神心得體會》一書,屬于《印刷業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出版物范疇。
鑒于該印刷廠未經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學習××會議精神心得體會》一書的行為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屬于印刷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違法行為,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該印刷廠作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以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