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發布后,環保部印發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希望能明確以下幾點:
1、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明確界限,是否特指新環保法實施以后的企業。
2、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目前地方現有核發排污許可證已到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的期限為2020年,這段時間業主未辦理排污許可證,是否屬無證排污行為?
3、現有排污單位未辦理地方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辦理但過期,可否直接領取《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發布后的排污許可證?
回復:
一、關于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明確界限,是否特指新環保法實施以后的企業。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簡稱《管理名錄》)第三條規定的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簡稱排污單位),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依法應實施排污許可制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并非特指“新環保法實施以后的企業”。
二、關于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目前地方現有核發排污許可證已經到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的期限為2020年,這段時間業主未辦理排污許可證,是否屬無證排污行為。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納入《管理名錄》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依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區決定提前對部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該地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后實施,并應向社會公告。對于《管理辦法》實施前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尚在有效期內的,原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數據,獲取排污許可證編碼;已經到期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申請排污許可證。
三、關于現有排污單位未辦理地方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辦理但過期,可否直接領取《控制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發布后排污許可證。
在《管理名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應按規定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在《管理名錄》范圍內的,暫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