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亂污”企業界定標準。
“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布局規劃,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不具備治理價值的企業。散:選址布局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等已發布生效的各類規劃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亂: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土地審批手續、安全評價審批手續、發改委核準備案手續等相關審批手續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業,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污”是指生產、經營過程產生污染物對環境帶來明顯影響和危害,無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業。
要按照“關停取締、提升改造、整合搬遷”三種方式,做到“取締要堅決、整改有標準、搬遷有去處”,切實打掉反彈隱患。
關停取締類企業,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應辦而未辦理相關手續或無污染防治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且治理無望的,要在排查過程中采取堅決果斷措施、立行立改,7月25日前依法堅決關停取締到位,進行不可恢復拆除清理,切實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
提升改造類企業,對符合當地布局規劃,能在原址通過辦理相關手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可以實現污染物有效收集處理,達標排放的,要采取先停后治措施,經所在地政府審核,屬地環保部門驗收,并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由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可以恢復生產:1、在規定的期限要求內完善所有相關手續;2、滿足當地產業布局規劃;3、建設有效收集治理設施,且能實現長期穩定達標排放;4、取得排污許可證,納入日常監管。確保9月底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關停取締。
整合搬遷類企業,對符合產業政策、具有高成長性且手續齊全的,全部搬遷入園。采取先停后治措施,完成整合搬遷,搬遷后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新建項目要求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實現裝備升級、質量提升、產品上檔、節能環保。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合搬遷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關停取締。
淘汰燃鍋爐,根據動員會要求,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井礦集團要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燃煤鍋爐淘汰情況開展全面排查,燃煤鍋爐拆除原則上以不能恢復燃煤為標準,做到鍋爐主體移位,煙囪拆除,所有連接管道和線路切斷。清潔能源替代改造包括使用燃氣、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改造后排放指標要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