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陽陽包裝公司被環保局督查,被處以12.4萬元的罰款
海寧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郭店工業園區的浙江陽陽包裝有限公司開展監督監測。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配套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海寧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公司南車間1#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
經監測,1#排放口中非甲烷總烴平均排放濃度為 169 mg/m³,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
執法人員當即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查處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基準,我局對該公司此次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海環罰字[2018]8號):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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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后施行。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