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棟系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博匯紙業”)定向增發及利潤分配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林安與楊某棟存在見面接觸,聊天過程中楊某棟提起博匯紙業可能會增發,后林安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和“劉某”賬戶買入“博匯紙業”775900股,獲利約301萬元。林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沒收林安違法所得約301萬元,并處以約301萬元罰款。
黃某嶸系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達股份”)擬收購多家公司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胡建東與黃某嶸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胡建東控制使用“胡某淑”等3個賬戶買入“科達股份”843300股,沒有違法所得。胡建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胡建東處以6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