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事情是這樣的,姚先生是本市一家包裝制品公司的老員工,工齡已經15年,并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共同。去年2月底,他突然收到該公司的辭退通知書,內容為“經公司研究,決定從2016年3月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請盡快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因協商不成,姚先生起訴至太倉法院,雙方對簿公堂,姚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萬元。
庭審中,包裝制品公司的人事經理表示公司很委屈,明明是姚先生違紀在先,為了不影響他再就業,公司才沒有寫明解雇的原因。姚先生對此并不認可,認為就是公司無理解雇。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故包裝制品公司舉證證明單方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但該公司既沒有提前告知姚先生辭退原因,也沒有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辭退,該解除決定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包裝制品公司應按照姚先生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后經太倉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公司支付姚先生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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