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7月31日,貴港市環境保護局就廣西貴港市興新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發布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公告中確認了督查過程中該公司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責令該公司盡快整改。
1、廣西貴港市興新紙業被環保部公開處罰
2017年5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環保廳“清廢打假促達標”督查組對廣西貴港市興新紙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內原料堆放場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水溢流至外環境。
隨后,貴港市環境監察支隊于2017年7月18日對公司涉嫌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廢水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依法依規開展了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初步查明該公司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基本屬實。
以上事實,有2017年7月18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查)照片等證據證明。
環保部表示,該公司存在的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環保局要求興新紙業限期整改,復查不合格將按日連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的規定,貴港市環境環境局現責令該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并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公告還顯示,自該公司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環保局會對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一旦公司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環境保護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