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結合《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介紹了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設計的主要思路:一是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二是將產污、治污到排污的全過程管理集成到排污許可證上的“一證式”;三是通過排污許可證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統一編碼,建立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大數據平臺。同時,給出了造紙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過程中的技術要點。
1.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是突出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排污許可證依企業申請和承諾進行核發,企業需要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是體現全過程、精細化和一證式管理。改革后的排污許可證增加了包括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定期執行報告和信息公開在內的四項要求;除包括企業正常情況下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去向等,還包括排污單位企業還要說明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環節、采取的污染治理設施等信息;
此外還包括重污染天氣應急、防期間等特殊時期對企業的特殊要求,充分體現一證式管理;同時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增加或加嚴許可內容,體現差異化環境管理;
三是實現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信息化。許可證的申請、核發、監管及信息公開全部在國家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實現,對每個企業及其所屬的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在全國會生成與許可證對應的唯一編碼,便于建立固定污染源的時間和空間大數據平臺,為固定源環境管理提供支持。
2.造紙行業現狀及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根據環境統計數據,2015年全國造紙行業企業共4180家,主要分布在廣東、山東、浙江、江蘇、福建、河南、湖南、河北、重慶、安徽、天津、湖北、廣西、四川、江西和海南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產量合計10226萬噸,占全國紙及紙板總產量的95.48%。
制漿造紙行業廢水具有廢水排放量大、COD濃度高、難降解有機物多等特點。考慮該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環境管理較為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將其選定作為排污許可改革后率先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工業行業。
3.排污許可管理技術要點
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主要依據《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其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鍋爐及排放口相關技術要點按照《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自備熱電站相關要求確定。
3.1排放口及排放因子
《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排放口詳細規定了許可排放要求,未對所有排放口均提出管理要求。
若企業有未列入技術規范的排放口,但該排放口排放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且有明確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企業仍需要申請該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因此,企業在申請許可證過程中,需要全面梳理所有廢氣和廢水排放口,凡是有排放標準管控的排放口,全部需要申請排污許可。
排污許可制改革最終目的是改善環境質量。為落實全面達標排放,納人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放因子原則上為排放標準中所有因子。地方排放標準或管理要求中有其他污染因子的,在申請與核發排污許可證時需進行補充。
3.2許可排放濃度
所有納人管控的排放因子都需要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在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時,區分現有污染源和新建污染源。
現有污染源許可排放濃度基于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確定,地方環境管理部門可根據改善環境質量的需要,綜合考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
新增污染源許可排放濃度在滿足排放標準要求的同時,還要對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從嚴確定。
3.3許可排放量
考慮現行環境管理水平,優先對主要因子核定許可排放量,主要包括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和廢水中的COD、氨氮。
造紙行業所有廢水排放口許可排放量之和為企業廢水許可排放量;
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兩類,主要排放口需要核定許可排放量,所有主要排放口排放量之和即為企業的許可排放量(造紙行業主要排放口為鍋爐和堿回收爐),一般排放口暫不考慮許可排放量;在判斷企業是否按證排污時,不是單獨考核每一個排放口,而是對企業許可排放量進行考核。
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在基于排放標準確定的許可排放量和總量控制指標二者間從嚴選定。
對于新增污染源,許可排放量在滿足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同時還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
造紙企業無組織廢氣排放源主要為煤堆場、制漿生產線、污水處理站、污泥儲存等多個環節。
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不需要申請無組織排放污染物的許可排放量,重點管控無組織排放源采取的控制措施,通過采取控制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如造紙企業污水處理場產生的惡臭氣體是否采取了密閉收集措施。
3.4許可證載明內容
載明內容主要為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真實情況進行填寫。以產能信息為例,企業填寫實際設計產能,如與環評批復的產能不一致,可在備注中說明理由。
如某企業環評批復產能規模為100萬噸/年,經過技改,實際產能己經達到120萬噸/年,企業在填報產能時可填寫120萬噸,在備注中說明經技改調整某項設施,產能由環評階段的100萬噸/年調整為120萬噸/年。
排污許可證是依據企業的承諾和申請進行核發,本著信任企業的原則,有核發權的環境管理部門不再逐項核實企業填報的載明內容是否真實、全面,直接將該部分內容載入排污許可證中。
載明信息分必填項和選填項。必填項是企業必須填寫的內容,主要包括用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水平或與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密切相關的設施。
如造紙生產線需要填寫造紙機和白水回收系統,造紙機反映企業造紙設備水平和生產能力-白水回收系統反映造紙生產線白水回用水平,與造紙生產線廢水排放量密切相關。
選填項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詳細填報。載明信息優先從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設置的下拉菜單中選擇,如果下拉菜單中沒有,企業可以選擇“其他”選項填寫相關內容。設置下拉菜單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后續大數據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