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紙引未來訊,汪某經營一家作坊,印刷并裝訂某漫畫全集圖書共計1萬余冊,經鑒定為非法出版物。法院認為,汪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汪某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且涉案非法出版物均已起獲,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判決汪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包括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以及出版程序違法的情況。
根據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非法出版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三)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非法出版尚不夠刑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