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6月27日訊近日,北京市環保局網站開出京環保監察罰字〔2017〕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昌平百善印刷廠因違反《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被罰款2萬元。
京環保監察罰字〔2017〕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4月11日,北京市環保局在對昌平百善印刷廠進行調查時發現,該單位印刷車間正常生產,但配套安裝的廢氣治理設施中前端廢氣收集系統處于停運狀態,導致部分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上述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北京市環保局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三日內改正,處二萬元罰款。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顯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第九十六條則顯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