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為了打擊環保違法行為,河南省、北京市等環保廳出新招,2017年河南省專門安排500萬元,用于環境污染防治有獎舉報。并為此專門出臺《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北京市環保廳出臺《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對經核實有效的舉報問題給予不同等級的獎勵,最高一次獎勵5萬元。
河南省安排500萬元經費,用于環境污染防治有獎舉報
為有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河南省環保廳出臺實施《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2017年河南省將從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專項經費中專門安排500萬元,用于環境污染防治有獎舉報。
有獎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
(一)舉報有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1.城市建成區、高速公路兩側及風景名勝區可視范圍內鍋爐、爐窯煙塵嚴重污染環境的;燃煤茶浴鍋爐、燃煤大灶、經營性小煤爐等煙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2.建設(拆遷)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堆場、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產生揚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3.拉運商砼、建筑材料等運輸車輛、渣土運輸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產生揚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4.垃圾、秸稈露天焚燒及燒烤、餐飲業油煙等其他產生煙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5.縣以上城區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
6.加油(氣)站、儲油(氣)站、油(氣)罐車等未安裝或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重型柴油車、非道路機械未按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破壞車載診斷系統的;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和網箱養殖嚴重污染環境的。
(二)舉報有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1.建設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采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后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和要求關閉或停產的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業和小煉油廠、小火電廠、小鋼鐵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煤礦的;
2.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的;
3.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及“環保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制度,擅自生產的;
4.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
5.不按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
6.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業或被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三)舉報有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1.超標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下的;
2.私自將危險廢物、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機動車檢測機構違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測或未按照規定檢測的。
(四)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1.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的;
2.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
4.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1.超標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及以上的;
2.環境違法行為,受到50萬元(含)以上罰款或有關人員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3.發現環境污染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不止河南省,北京市環保局于4月份也曾出臺《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對于核定屬實的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不同額度的獎勵金額,最高獎勵5萬元。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正常使用(如拆除、閑置等)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
2.提供飲食、洗浴、住宿服務的單位(如餐館、飯店、浴池、旅店、賓館等)使用煤為燃料的;
3.在印刷、汽修、工業涂裝、家具制造生產服務活動中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如露天噴漆、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未經收集直排等);
4.加油站、儲油庫和使用油罐車的單位,未安裝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如汽油加油槍無集氣罩或集氣罩破損等);
5.機動車檢測機構違法或違規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的;
6.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棄物的;
7.將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體的;
8.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9.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消耗臭氧層物質(如氟立昂、哈龍、四氯化碳等)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1.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的;
3.未經許可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質的地下工程設施的;
4.在本市銷售未納入本市目錄或不符合國家、本市規定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5.未按規定收集、貯存、轉移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如廢機油、廢酸液、廢堿液、廢漆渣、廢農藥等,下同)的(如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理,未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等);
6.私自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如探傷、醫療放射裝置等)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三)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4.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5.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6.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7.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8.舉報其他特別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50萬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舉報上述(一)、(二)、(三)項以外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
自2016年以來,環保督查工作的不斷開展,依然讓諸多污染企業聞風喪膽,甚至有企業因不堪環保重負而自覺停產。環保部如今又設立舉報獎,鼓勵民眾舉報環保污染問題,企業主們若想安心生產,還需在環保設施上做好工作,切忌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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