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據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委員會已于今年2月28日,公開了廣西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收費政策。這一政策是在國家關于VOCs收費政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的基礎上,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文件全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了VOCs收費涉及的重點行業、收費原則、收費標準、有機物的具體范圍等相關問題。這使得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為繼北京,上海,安徽,江蘇,河北,湖南,四川,遼寧,天津,山東,浙江,海南,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云南后,全國第18個出臺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政策的省級地區(包括直轄市)。
《通知》規定:廣西地區的VOCs從2017年4月1日起開始正式排污費,排污收費標準為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廣西將采取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先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征收。
以下為文件原文: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區實際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征收排污費試點行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確定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為我區本次試點行業。
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三、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科技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具體實施按環境保護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強化VOCs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費征收管理。各地必須嚴格要求試點企業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在每半年或每年度后7日內向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實填報相關申報表,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加強對VOCs排污收費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切實推進試點工作的開展。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組織全面摸排,確認轄區試點企業名單,強化對試點企業排污登記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規定報送《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依據申報材料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費,要開展定期專項稽查,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少繳排污費的,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繳排污費。
五、本通知從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物價局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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